为规范和加强本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到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在报到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新生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在参加高考并被学校录取后,按照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携本人入伍通知书进行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在参加高考并被学校录取后,以本人为主体进行创业、暂时不能按时到校学习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由生源所在地街道(乡)盖章证明的创业方案等材料,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学校规定的入学学期开学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退役士兵提供退伍证明、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生源所在地街道(乡)盖章证明的创业成(结)果材料、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康复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申请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招生部门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休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1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凭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签字盖章。
(二)学生暂缓注册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本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开学14天内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获批准并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未按时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者,成绩无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年(3年制专科升本者)或3年(2年制专科升本者),专升本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标准学制增加2年。创业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可在其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增加1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以内。学生修业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活动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选课
学分制专业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修业进程。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指定课表上课。从第2学期开始,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修读;
2.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应不少于14学分,不超过30学分。选课学分数超过30学分者,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报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3.有课内实验(践)的课程,学生必须同时修读理论部分和实验(践)部分;如实验(践)部分单独考核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学生必须同时通过理论和实验(践)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非学分制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学校指定课表上课。
其他参照学校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二)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课程成绩评定方法,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关于成绩评定的规定执行。
(三)缓考
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一般不允许缓考。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持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辅导员审查、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与次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办理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缓考成绩评定、计算方法与正考相同,所取得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考核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重修。
(四)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次学期开学前14天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评定、计算方法与正考相同。补考记载实际成绩。包含有课内实验(践)的课程,如学生正考时已参加过实验(践)部分考核并取得该部分及格及以上成绩,在补考时不再组织单独针对实验(践)部分的考核,评定成绩时将正考时已取得的实验(践)部分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课程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选或改选。
(五)重修
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
1.补考不合格者;
2.课程考核旷考者;
3.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
4.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5.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对有实验(践)环节的课程,因课程总评总成绩不合格者参加重修的,重修时理论部分和实验(践)部分同时进行。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重修者,成绩和绩点均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非学分制专业学生毕业当学期不组织重修,可参加毕业清理考试。
(六)免听
一般不允许课程免听。如确因课程重修时间冲突以及专升本、转专业、复学等情况须补选初修课程原因引起上课时间冲突者,方可申请课程免听。学生必须在开课前至开课后14天内提出免听申请,同时出具本学期个人课表,经指导老师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免听自学该门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注明“免听”字样。申请免听课程累计两次未及格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免听的资格。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践)课程、包含有课内实验(践)的课程、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均须按规定到课学习或参加指导,不能申请办理免听或类同手续。
(七)免修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后续的大学英语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95分记载。已经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不得再次办理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记载。
(八)为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对学分制专业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
1.课程绩点
五级记分制成绩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五级记分制 成绩 |
优 (A) |
良 (B) |
中 (C) |
及格 (D) |
不及格 (E) |
百分制成绩 |
95 |
84 |
73 |
62 |
0 |
若某门课程的百分制成绩为n,则课程绩点=(n-50)÷10。考试违纪、作弊、缺考等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总数÷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总数
除公共选修课和成绩评定记载仅按“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级记载的课程以外,其余课程均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在一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1.4的,学校将给予警示。
(九)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者,或者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注明“取消资格”。
未选课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在学生毕业学期,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给予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表现的综合鉴定。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实施,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选“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应注明“保健体育”字样。
第八条 在修业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学业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以内的学生可以申请离校延期修读。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需在校延期修读者,须在毕业学期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 本科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在进入二年级时,可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学校某一专业或学校批准认可的其他学校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在学校批准、认可的前提下,学生亦可申请修读以下课程进行学分互认或替换:
(一)学生在校期间,如经本人事先申请、学校批准,参加了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含境外学校)所开设课程或者开放网络在线课程的学习,如所学课程系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相近课程,取得合格成绩以后可以申请对该课程进行学分互认。相近课程是指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性质相同、学分超出或接近学校对应课程学分的课程。如学生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一般限定于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能类课程,对于学生跨校修读人文社科类课程,如课程名称、内容等不符合甚至违反相关规定,学校不予批准和认定;
(二)如经学校选拔推荐,学生可赴对口支援学校学习。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应按照对口支援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年级的课程学习、考核并取得学分。学生返校后,学校对学生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给予直接认定;
(三)学生转专业后,在转专业前已经修读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如有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进行课程、学分的互认和替换。非相近课程不予进行互认和替换;
(四)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如因人才培养方案版本的新旧更迭导致需要重修的课程无法开出时,可在本专业新版人才培养方案或者相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择相近课程进行重修,考核合格后予以学分替换。学生重修相近课程,应事先经所在二级学院、课程承担学院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复核批准;
(五)如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其他文件规定有更多关于学分互认、替换相关内容者,除本规定外,同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非学分制专业学生可参照上述条文执行课程互认和替换。
第十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取得2.5个创新创业课程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毕业时应至少取得4个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创新、创业活动应分别不低于2学分);
(三)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或学科专业竞赛,经审查符合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允许 “免做” 毕业设计(论文)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记载;
(四)学生以本人为主体休学创业半年以上,复学返校后,如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由创业地街道(乡)以上单位证明、认定的创业方案和实施成(结)果等实证材料者,可以申请免修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记载;
(五)创业休学学生确因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其休学期可最多累计延长至3年。
创新创业学分的获得和具体折算办法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完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课程补考成绩标注“补考”字样。课程重修成绩标注 “重修”字样。
学生课程考核违规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相关材料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课程考核违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并被学校重新录取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必须提交请假条。3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备案;3天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除因病以外,学生请假每学期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14天。请假期结束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二级学院续假,返校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学院办理补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生病,必须持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1学期结束前14天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可以接收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培养结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三)学生确有某方面兴趣,并经考核确有该方面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志趣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审批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公示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如拟转出学校,应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如拟转入学校,应经转出学校和学校同意,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转学的具体手续、流程按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转学的规定执行。学生转学批准后,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6周以上者;
(二)1学期请事假和缺课学时数合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生由于创业需要提出休学申请者;
(五)学生在校修业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单位,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过申请和批准,可再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在其他学校(含境外学校)短期修读专业课程,在其他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绩。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再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书”,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含休学、保留学籍):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14天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同时,学生还须提交休学证明书、复学申请书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出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每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24学分及以上或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60学分且未主动申请在校延期修读者。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50学分者,学校将给予退学警示;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及以上)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按规定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后可继续学习者除外);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1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含)以上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退学不是处分。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自愿退学的,应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发文后执行。对其它原因的退学,应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签字发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应办清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生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拟按四年标准学制提前1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业者,入学后前四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5以上。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1年9月底前(即在本科标准学制的第5学期开学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征得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专升本学生不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或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分及以上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病、残等原因无法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者,可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免测。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证书颁发以后向学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换发毕业证考试(往届结业生可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学校申请)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当学期受到处分、或者毕业时处分影响期未满者,作结业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符合发放毕业证书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期限,自学生入学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休学创业的学生,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对应的最长修业期限执行。逾期不申领的不再办理。凡换发的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如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学满1年后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年即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确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由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发出协查公函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发原证书。但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学院教〔2010〕19号)、《重庆三峡学院非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学院教〔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