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结合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依法对宗教工作进行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法规,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师生员工。
第二条 禁止在校内进行任何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社团和其他组织,不得拉拢诱导学院师生信仰宗教,不得组织任何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不得利用学术报告、讲座、演出等机会传播宗教信仰,不得在校园内散发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不得利用互联网、手机、QQ群、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宗教传播。
第三条 禁止学院学生在校内组织、参与、宣传宗教色彩的节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学院将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根据《重庆三峡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严禁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内传播宗教信仰。任何教职员工(包括外聘教师)不得强迫、诱导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教师要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师德规范,不得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五条 学院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或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凡共产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共青团员应当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要严格遵守《团章》的规定。如有共青团员参加宗教活动的,学院将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根据《团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严守意识形态防线,管住自己的人、管牢各自的阵地;要组织好各种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邪教行为;对认识不到位、工作执行不力、出现校园宗教事件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发现校园内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