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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 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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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木工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土木工程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和学院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办公室主任、系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学术骨干和民主党派代表等可列席相关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

3.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产业开发、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通报学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各种评优评奖、荣誉称号授予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

9.制定学院绩效津贴等分配方案,研究仪器设备购置等问题。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本学院干部的推荐、考核工作。

11.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12.交流、通报学院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

13.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需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会前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把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灵活安排。凡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的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凡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出差期间经与对方商量后也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根据需要在会议后整理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党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事不能参加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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