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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禁止学生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

  • 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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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重庆三峡学院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预防工作,有效避免心理危机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通过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全方位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土木工程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和全体辅导员老师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学院、学生班级、学生寝室三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协会、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和寝室长等骨干作用,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及时发现预警信息,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五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建立学生“三级危机干预系统”。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 A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

第七条  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经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者;

2、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3、恋爱、学业失败、人际交往等事件受挫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

4、心理疾病边缘患者;

5、中度以下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6、人格障碍患者;

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

8、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

第八条  对中度以上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建立培训制度。学院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队伍、班主任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术的培训,提升队伍工作水平,及时地发现问题,初步研判,从而有效提高他们的危机意识与应对能力。

第十条  开展通识教育。学院通过主题班会、年级大会、日常辅导等渠道开展心理危机通识教育,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对成长的积极意义,学会自助、求助与助人。

第十一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院通过“525”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等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业发展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爱与性问题、职业规划等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介入,早治疗,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建立新生心理普查制度。学院每年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由年级辅导员对筛查结果进行访谈与跟踪,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制定成长辅导计划。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要及时报告辅导员,并及时向领导和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生排查制度。学院要通过信息员渠道、心理普查渠道、心理危机排查渠道等及时发现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并以书面的形式记载、报告。对于排查出的重点关注对象,学院应按照危机程度等级列入预警数据库中,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危机咨询与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应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咨询。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立即转介到心理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七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可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辅导员老师、校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院领导。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危机监护体系。

1、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宿舍同学为主的学生帮扶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帮护。

2、对于发生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处理相关事务。对于发生重度抑郁或躁狂、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与家长鉴定书面安全协议,并成立监护小组进行监护,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

第十九条  建立心理危机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院年级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心理专科医院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同时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老师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做好自杀风险评估,以免发生意外。在平时生活中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同室同学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三峡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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